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期缴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含编内、编外教职工)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的2%。
(二)离退休干部、教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总额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总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预备党员经世俱杯入口抽签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原则上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必须自觉、按时、按标准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向基层倾斜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的设施;
(六)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应如实把所有党员的每月工资收入、应交纳党费金额记入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缴纳党费报告单》,并把每个党员每月实际缴纳党费金额如实记入党员所持的《党费证》。
第十七条 每个党员应于当月10日前把党费交所在党支部。各党支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所收缴党费上交世俱杯入口抽签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上缴市教育局党组。
第十八条 党费的管理工作由世俱杯入口抽签组织人事处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世俱杯入口抽签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和党费财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费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 党支部每年一次将党费收缴情况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或书面公示;世俱杯入口抽签组织人事处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世俱杯入口抽签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